筒灯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筒灯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循环经济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上是嘛

发布时间:2021-07-22 09:30:33 阅读: 来源:筒灯厂家

循环经济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上)

摘要:循环经济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是一种以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的生态型经济,它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它使人们形成了新的循环消费观念。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形成了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循环经济环境立法还处于空白,只有一些较低层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因此应对现有的环境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也制定一些新的立法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键字:循环经济 环境立法现状 修改

一、 循环经济的概述

1、循环经济的起源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兴起的60年代。 “循环经济”一词,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主要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其“宇宙飞船理论”可以作为循环经济的早期代表。大致内容是: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不合理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就会像宇宙待冒出的油不带气泡时再拧紧飞船那样走向毁灭。

2、循环经济的概念

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概括地说,循环经济就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3、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即3R原则)

(1)减量化原则(即资源利用的减量化(Reduce)原则)

它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进而到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减量化原则常常表现为要求产品小型化和轻型化,它也要求产品的包装应该追求简单朴实而不是豪华浪费,从而达到减少废物排放的目的。

(2)再使用原则(即产品的再使用(Reuse)原则)

它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使用。再使用原则要求抵制当今世界一次性用品的泛滥,生产者应该将制品及其包装当作一种日常生活器具来设计,使其像餐具和背包一样可以被再三使用。再使用原则还要求制造商应该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而不是非常快地更新换代。

(3)再循环原则(即废弃物的再循环(Recycle)原则)

它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不可恢复的垃圾。按照循环经济的思想,再循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级再循环,即废品被循环用来产生同种类型的新产品,例如报纸再生报纸、易拉罐再生易拉罐等等;另一种是次级再循环,即将废物资源转化成其它产品的原料。原级再循环在减少原材料消耗上面达到的效率要比次级再循环高得多,是循环经济追求的理想境界。

二、 国外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立法概况介绍

1、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它的特色是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走在世界的前列。上世纪70年代末,德国有5万个垃然后重新启动计算机圾堆放场,由于管理不善,大部分堆放场引起二次污染。所以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6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共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除上面提到的法律、条例外,还有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物管理技术指南等 。

2、美国

在美国,上个世纪70年代末起就制定了一系列以循环为目标的能源政策。此后虽不断调整,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围绕三点:一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二是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三是鼓励节能。多年来,美国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手段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

美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立法,但其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及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但从各州的层次上来说,“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 。

3、日本

日本是另一个世界上公认的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水平最高的国家。1991年,国会修订了70年代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等内容,并将其作为国民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年,国会还通过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要求工业部门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并在加工的全过程对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同时日本于2000年前后先后通过了《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回收法》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一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为两部综合性法律,即《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特别法律法规,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以及《绿色采购法》等。

三、我国现阶段环境立法状况分析

自1979年以来,中国在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方面已经有全国人大制定的28部法律(其中环境法7部,资源法14件,相关法7件),有国务院颁布的50余部行政法规(其中环境法规29,资源法规10部,相关法规11部),有国家环保总局等制定的170余件部门规章,546个全国性的环保技术标准,同时还有批准和签署的国际条约48件。

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多或少地间接涉及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5条,《固体废物这类拉紧力不得大于实验线材公称 抗拉强度相应力值的2%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第4条、第17条、第1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都规定生产者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回收并综合利用产生的废物。此外《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1996年)都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及优惠政策。但由于对循环经济概念的引入和认识尚停留于初级阶段,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的循环经济立法。下面从立法上具体分析:

《宪法》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宪法第9、10、22、26条。其中第9条第2款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条文是环境立法的基础,但并未将发展循环经济写进去。

《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颁布并实施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也未确立发展循环经济和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思想。只是在法律的个别条文提到应对资源提高利用率,如该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因此,循环经济在综合环境基本法层面上目前还没有规定。

郑州西服订做
沈阳西装定做
白银职业装定做